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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六)受理群众和单位对收费问题的举报,处理收费案件;
  (七)督促和帮助收费业务主管部门及收费单位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组织培训收费管理人员。
  第九条 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本系统收费的主要职责:
  (一)在本系统范围内宣传、贯彻国家及省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本系统的收费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本部门各收费单位收费工作;
  (三)培训本系统执收队伍,提高收费工作人员素质;
  (四)组织配合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搞好本系统收费年审;
  (五)检查监督本系统收费工作,及时纠正乱收乱支行为。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收费管理制度,依法收费;
  (三)及时足额上缴收费资金和按规定办理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
  (四)及时向财政、物价部门反映有关收费的意见,提出改进收费管理的建议;
  (五)对收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法纪教育,提高收费工作的质量,秉公执法;
  (六)进行收费年审的自查自报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省会城市、改革试点城市及其它地、州、市、县等均无权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各地因地制宜实施的,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从低掌握。
  第十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时,凡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的,起草过程中须征求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意见。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实施时,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应公布核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四条 设置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全省统一执行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收费单位的省一级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限于一个地、州、市、县范围内执行的事业性收费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其财政、物价部门向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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