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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条例》九条所称社会公益、福利性收费,主要指养路、公路设施通行、河道养护、机场和车站建设、公用设施使用、环保排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动植物检疫等以及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防疫、药检、劳动就业、水电农机、广播电视、殡葬等收费。
  第六条 《条例》十条所称社会事业有偿服务收费,主要指气象、水文、地质、测绘、环保监测、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完成国家规定的任务后,根据有关行业的要求提供各种专业、专项服务的收费,以及专业技术单位向社会提供各种技术、资料、信息、咨询服务的收费。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审核收费项目,协同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三)制定和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四)统一制定、发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五)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收、缴、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票据、资金的年审,及时发现和堵塞收费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漏洞;
  (七)查处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乱收费行为和有关财务、票据管理的违法行为;
  (八)受理单位和群众的举报。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审定收费标准,协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收费项目;
  (三)审查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四)开展收费标准及《收费许可证》的年审;
  (五)查处违反《条例》及本细则价格管理条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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