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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六盘水市实行贵阳内陆开放城市有关政策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六盘水市实行
 贵阳内陆开放城市有关政策的通知
 (黔府发〔1994〕74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加强能源原材料综合开发步伐,尽快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六盘水市执行省级权限范围内给予贵阳内陆开放城市的有关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接利用外资或主要靠利用外资和进口设备、原材料兴办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项目,不需要省综合平衡的,由六盘水市立项审批,报省备案。
  二、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利用国家贷款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和工业技改项目,30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以及建筑总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或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的商品房建设项目,不需省综合平衡的由六盘水市立项审批,报省备案。
  三、国家安排给贵州的以工代赈资金,用于坡改梯方面的,由省从年度资金中切块给六盘水市自行安排使用;用于其它方面的、300万元以上项目由省审批,300万元以下项目由六盘水市审批。
  四、六盘水市地方税征管享有省级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权限。
  五、对六盘水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性收费管理,除国家明令由省管理的以外,六盘水市可行使相当省一级的价格管理权。
  六、土地的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超过市级审批权限的,按照开发建设进度,由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分区和小区规划一次性审批,由六盘水市分步实施。
  七、六盘水市属二级以下(含二级)建筑安装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重点小城镇规划由六盘水市审批,报省备案。
  八、六盘水市所属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注册的企业名称可冠以“贵州”字样,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为避免在名称上重复,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
  九、同意六盘水市对在市企业率先进行审批制改为登记制试点。
  十、在六盘水市发生的涉及省级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非法经营案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报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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