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
 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黔府发〔1994〕71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公路运输在我省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保障公路畅通与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因此,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必须坚决禁止,严肃查处。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治理公路“三乱”的重大意义,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迅速组织力量查处本地区、本部门在公路上的“三乱”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作如下通知:
  一、省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厅等有关部门要立即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自下而上清理统计本部门在公路上所设的站卡,除省政府已经批准设置的外,其余站卡必须立即撤除。以贷款(集资)修建的公路工程,需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必须符合《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几点意见》规定的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设置的收费站(点),由交通厅授权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予以查处。今后在公路上设置站卡,必须分别由省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厅提出合理的设站方案报省政府审批。未经批准的站卡一律坚决取缔。各地、州、市、县政府(行置)一概无设置站卡审批权。各级政府和公安、交通、林业部门要将清理站卡的情况在1995年1月底以前分别报省政府和省监察厅、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厅。省政府将在近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对仍未撤除或变化形式设置的非法站卡,除当即宣布撤除外,并依据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由省政府授权省公安、交通、林业部门分别制作核发全省统一的检查证和收费证。证件上需注明持证人姓名、工作单位、工作地点及照片等,持证人不得擅自转让证件。检查人员、收费人员、运政人员必须佩戴证件上岗,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执证人员不得在职责、任务范围以外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活动。检查站、征费稽查站、木材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只限于在本站区内工作,不得超越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收费。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罚款和收费任务。
  三、各部门要逐项对照检查本部门的罚款、收费项目,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进行清理和调整。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征费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应公布设站的批准文件、工作范围,收费站还应悬挂由交通厅统一制作核发的标牌,公布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监督。省交通厅要对收费站的收费标准、通行费用途、收费期满后的撤除工作实施监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