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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8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1994〕70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现发布《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木材流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是指从事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和购销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流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木材流通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木材经营加工

  第五条 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全额管理。木材经营加工规模与布局,应与当地的森林资源状况,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相适应,经营、加工木材,不得超过法定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
  第六条 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或个人和以木材为燃料的窑厂,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和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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