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的;
(二)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的;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易燃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烧窑、烧荒、种植竹子、种植或保留不符合安全规定树木的;
(四)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的;
(二)向导线或杆塔抛掷物体的;
(三)在杆塔、拉线基础规定范围内(35千伏及以下5米、110千伏及以上10米)取土、打桩、钻探、开挖、开采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的;
(四)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的;
(五)闯入发电厂、变电所、调度所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影响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使用的;
(二)危及电力输水、排灰管道(沟)安全运行的;
(三)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及其它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兴建建筑物的;
(五)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种植树木、竹子的;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的;
(七)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测量标桩或标记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强行伐、剪树木、竹子,所需费用由树、竹所有者负担。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所有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