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二、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指定的开采回采率系数不得小于4;
  三、能提交实际开采回采率资料而拒绝提交的,或者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确定“核定开采回采率”的,指定的开采回采率系数不得小于1.5;
  四、不能报送实际开采回采率资料的,指定的开采回采率系数不得小于1.2。
  第十三条 对于生产规模小、边远、零星的非国有矿山,征收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核定其补偿费费额。
  第十四条 补偿费一般按月或者按季度征收,也可以由征收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无论采用何种期限,上半年的补偿费必须在当年7月31日前缴清,下半年的补偿费必须在次年元月31日前缴清。
  第十五条 纳费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有征收管辖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内办理纳费申报,填制《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申报表》,同时提交应费矿产品的矿种、产品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种计算补偿费所需的数据和资料。
  纳费人按时到征收主管部门办理纳费申报有困难的,可以邮寄申报,其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
  经征收主管部门确定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补偿费的,可不办理纳费申报。
  第十六条 纳费人应按征收主管部门核准的金额缴纳补偿费。
  第十七条 纳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应纳补偿费费额可由征收主管部门直接核定,纳费人必须按照核定金额如期缴纳:
  一、未按征收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办理纳费申报,经征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纳费申报所依据的资料残缺、难以查证,或所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第十八条 征收的补偿费以及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及罚没款,必须按照《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或《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