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清理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区和高尔夫球场项目用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逐级对现有的城镇规划和开发区规划进行一次审核,凡不符合耕地保护原则或规划面积过大的,应重新修编,修编后的规划在按程序上报时,要附有城建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的审查意见。对于前段时间城镇建设和开发区土地开发规模过于超前,造成土地征而不用的,应按闲置土地严格处理。对于房地产用地,除对土地闲置予以处理外,还要严格控制房地产公司数量,各级政府要继续抓好房地产公司的清理工作,凡是资质不实,不具开发能力的公司要撤销或合并,从根本上解决好房地产用地过多问题。对于高尔夫球场的清理工作,要重点解决好高尔夫球场审批手续不完备和布局不合理问题。凡未经省政府批准,资金项目不落实,尚未开工的,应予撤销;已落实资金项目正在施工而又未经报批的,应立即报批;规划用地以及选址布局不合理的,应重新核定。凡已有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的市一律不得再上新的高尔夫球场项目。
(四)完善计划控制体系,强化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全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会议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讲话的要求,把土地基本国策作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大事来抓,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
1.从三个环节加强用地计划控制。一是合理编制年度用地计划。从1995年开始,全省非农建设用地必须纳入年度用地计划、耕地占用计划、年度出让计划、开发区用地计划和房地产用地计划五个指标控制。年度用地计划必须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指标综合确定。全省平均每年用地总量控制在62万亩以内,其中耕地23.6万亩以内。二是加强对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用地批文标准化管理,建立和完善用地批文上报备案制度。三是增强计划的约束力。要加强对用地计划执行的监督,并建立健全考核和检查制度。
2.加强城镇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城市建设用地标准的下限控制城市规划区面积。城市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镇建设必须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按规划有步骤地实施。
3.按计划控制好开发区和房地产用地。开发区用地必须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由地方政府统一审批。开发区和房地产用地总量分别不得突破年度用地总量的25%。鼓励与住房制度改革和“安居工程”直接相关的房地产项目。高级花园、别墅等用地要控制在房地产用地总量的20%以内。要按照粤府[1994]77号文件的要求,暂停审批成立新的房地产公司和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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