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快保险制度改革。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贯彻执行《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职工待业和工伤保险制度,加快职工医疗制度改革。为保证提前离岗休养的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时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要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有特殊困难的企业,经当地社会保险事业局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交该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同时让其退休职工先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困难企业在转让产权时,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核定,可在其变现收益中,一次性划出部分作为职工保险基金,用于安置职工、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弥补退休职工养老费用的不足。
十三、卸减办社会的负担。困难企业自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车队、餐厅和招待所等服务性后勤单位,要通过分立经营、承接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出让产权等方式,逐步从母体中分离出来,从根本上卸下企业办社会的沉重负担。分离出来属第三产业的独立法人,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94)001号文精神,继续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一些暂时不能分离的部门,也要建立严格的内部经济责任制,把开支降到最低限度。
十四、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对长期经营性亏损企业的领导班子要进行整顿,尤其要及时撤换那些精神不振、扭亏不力、闹不团结、甚至以权谋私,失去群众信任的领导成员,并对其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要下苦功夫选好厂长(经理),建立起作风正、敢开拓、懂经营、善管理的新领导班子,要加强对企业现职领导的培训,努力提高他们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抓好特困行业解困。对煤炭、棉纺、盐业、制糖、航运和小化肥等六个特困行业,应按省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工交企业经济包袱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继续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在此基础上,由省经委和财政厅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用市场经济的办法制订帮助特困行业解困的新措施,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六、依法实施企业破产。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复苏无望的困难企业,要坚持依法实施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一)拖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二)安置职工的遣散费和一次性补偿社会保险费;(三)拖欠国家的税款;(四)各种债务。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前,在事先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和合理确定资产负债额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将其有独立生存能力的部分(包括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分厂、车间和部门)分离出来,重新组建新的企业。从而,使存量资产中有生机的部分,在新的条件下有效地增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应按照《破产法》和《
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的规定,加强对企业破产的指导和服务。各市应先抓好1-2户破产试点,然后再逐步铺开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