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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帮助国有企业解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兑现亏损补贴。对困难企业1993年底前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属财政应补未补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规定逐年补足。
  六、财政给予扶持。在地方政府事权范围内,对符合产业政策而又复苏有望的困难企业,除了国家统一的减免税外,要通过财政返还的办法进行扶持,保持财税扶持政策的连续性。
  七、盘活存量资产。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自我解困能力。允许困难企业在搞好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出售、出让闲置的设备和厂房筹措解困资金;允许困难企业按法定程序改变厂区土地的使用性质,向外商或社会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条件具备的大型企业,可给予其单项房地产开发权;条件不具备的企业,可由当地经济主管部门牵头,委托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帮助其进行异地改造,统筹开发。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及进行房地产开发所得的收益,除按规定上缴国家税费和补交地价外,主要用于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弥补历年亏损、偿还历史债务和解困项目。偿还债务和项目投入部分,应相应增加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八、推进产权重组。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通过产权重组进行解困。困难企业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可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程序转让部分或全部产权。转让产权的收益,主要用于原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弥补历年非经营性亏损、偿还历史债务、以及企业解困项目的投入。偿还债务和项目投入部分,应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产权交易收益使用的指导、监督工作。
  九、鼓励企业兼并。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兼并互补性强的困难企业。优势企业对困难企业实施兼并后,在规定时间内继续享受困难企业原有的优惠政策,并优先享受各级解困政策的扶持。
  十、建立解困发展专项资金。要逐级建立国有企业解困发展资金,用经济手段帮助复苏有望的企业摆脱困境。解困发展资金的来源:一是各级财政从预算中安排,或者从国有企业每年新增所得税中提取一定比例,以及从安排给企业挖潜改造的资金中单列一部分;二是经国资部门办理手续,从各级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提取一定比例;三是其他来源。解困发展专项资金由各级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有偿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经委牵头,会省财政部门、国资部门及有关经济主管部门起草,报省政府审批后另行颁布施行。
  十一、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要采取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富余职工,切实解决困难企业冗员过多的老大难问题。一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同行业的企业内统筹调剂;二是在经济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的协调下,通过困难企业给接收单位一次性支付适量的安置费,由相关企业对困难企业职工进行有偿安置;三是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实行提前离岗休养;四是富余人员可一次性发给遣散费,让其办理辞职手续,自谋生计;五是积极组织富余人员发展第三产业,并按有关政策享受减免所得税待遇;六是对富余人员开展转业培训,推荐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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