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帮助国有企业解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
 帮助国有企业解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4]7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经委《关于帮助国有企业解困的若干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帮助亏损、微利的国有企业摆脱困境,是当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一定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在贯彻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经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帮助国有企业解困的若干意见
          (省经委1994年12月12日)

  为了帮助全省亏损、微利的国有企业(下称困难企业)摆脱困境,逐步进入良性循环,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保证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流动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启动资金缺、扭亏增盈有望的困难企业,要及时解决流动资金贷款,保证其正常运行。贷款企业名单按其隶属关系,由同级经济主管部门提出,当地有关银行审定。贷款发放后,要加强跟踪监控,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按期回收。当地银行解决不了的,要积极向上级银行反映。
  二、缓交银行利息。停产整顿企业向银行所借流动资金贷款可缓交利息,但期限不能超过停产整顿期。对企业停产整顿期间的贷款利息照计,复工后贷款本息一并归还;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利息,兼并企业偿还确有困难的,银行可采取计息缓收息的形式暂时挂帐处理,挂帐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者,计收复利。实行上述缓息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由企业提出申请,当地开户银行审查,报省行批准。
  三、化减历史债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复苏前景的困难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将企业在1992年底前的基本建设“拨改贷”贷款余额,一次性转为国家资本金投入。企业之间的债务,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权变成股权。
  四、冲销环帐潜亏。困难企业通过清产核资所认定的坏帐和清理出来的潜亏,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摊入成本;按规定仍无法消化的企业潜亏,经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在企业公积金、国家资本金中冲销,但应保证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法册资本金定额。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