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七)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工作。制订生态保护规划,统筹规划本省的自然保护区,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八)管理环境监测工作和省级环境监测网络。指导省级和各市环境监测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组织编写环境质量报告,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九)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环保科研项目攻关及科研成果的管理。审核环境标志产品,对环境工程和设备产品实行环境标准和质量监督。
(十)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法律知识。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专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中小学环境知识教育。
(十一)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审核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大型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
(十二)管理局直属单位,对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三)承办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环保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贯彻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的会议组织、文电处理、行政管理、秘书、保卫、保密、外事、财务工作;承办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环保宣教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综合性环境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拟订、送审和专项环境法规、规章的审核、报批,组织重大环境问题的调研和环境执法检查,承办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拟订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检查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审核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可行性报告;负责环境统计、信息工作;编制全省环境状况公报;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四)监督处
负责对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和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的实施;负责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跨市流域性、区域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开发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