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1994]7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
一、职能转变
环保局职能转变的重点是强化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和执法监督。主要是:加强环境保护规划,完善环境保护与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宏观调控机制,增加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能力;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做好执法监督工作;加强对城市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及工业污染防治;推进环境保护科技进步,推动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省人民的环境意识。按政、事分开原则,将技术性和服务性工作转移或下放给直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环保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我省环境保护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制订本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审核本省有关规划、计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大气、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各种污染源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四)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并对各市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进行指导协调;检查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
(五)组织和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即环保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排污许可证、污染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