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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卫生、宣传、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应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除“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毒杀等综合防治措施。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防治“四害”的卫生基础设施。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并应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容器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物质应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畜粪便,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住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设防鼠板、墙,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设工程和肉菜市场等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四害”措施,并有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十一条 城镇除“四害”主要控制标准如下:
  鼠:粉迹法不超过5%、鼠夹法不超过1%;每一百间房(以15平方米为一间计,下同)有新鲜鼠迹(鼠洞、鼠粪、鼠咬痕、鼠路)的不超过2%;
  蚊:容器积水蚊幼孳生率低于5%;有蚊虫房间少于5%,有蚊虫房间每间平均不超过3只;
  蝇:饮食、食品加工行业无蝇,其他行业和居民住房有蝇房间少于3%;苍蝇的蛆或蛹检出率,单位、住户不超过2%,公共场所不超过5%;
  蟑螂:单位、住户有蟑螂房间不超过5%;有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
  第十二条 公共环境除“四害”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在卫生事业费中安排列支。单位和居民住户的除“四害”费用由各自负担。
  第十三条 凡申请开设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或增加此类经营项目的单位,须经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审批,并经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营业。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凡在本省境内生产、配制、销售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须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持有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和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该药物的检验合格证。无检验合格证的不准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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