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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4]146号)


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消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的危害(以下简称除“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除“四害”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除“四害”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
  第四条 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除“四害”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 在各级爱卫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卫生防疫、卫生检疫部门负责除“四害”防治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第七条 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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