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于市场管理
(一)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和食油收购计划完成以前,除承担国家粮食收购任务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许到农村直接采购粮食。粮食定购任务和油脂收购计划完成以后,主渠道和多渠道都要执行国家规定的粮油收购政策,平等竞争,不得哄抬粮价或故意压低收购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国家粮食部门多掌握粮源。
(二)凡从事粮油零售的企业要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认真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明码实价,照章纳税,合法经营。
(三)凡从事粮油批发的企业,均须经县以上粮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粮油批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有实在的货源和需求,并拥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必要的经营设施及检测手段,具有有效仓容在25万公斤以上;
3、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保持常年经营量20%以上的库存,承担社会责任,有一定的资信,经营业绩和商业信誉较好;
4、接受当地工商、粮食、物价、计量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
(四)为了加强对粮油经营企业的检查与监督,每年十月至十二月底以前,由市、县工商部门会同粮食部门结合验照,对粮食零售企业、批发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注销营业执照。
(五)省内粮食批发企业不允许为外省经营粮食的企业代购粮食。粮食零售企业要从粮食批发企业进货或到粮食初级市场进货。省外和省内销区到产区购买粮油的,必须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在场内进行交易,严禁场外成交,杜绝偷漏税费。
(六)凡用机动运输工具运输出省的整车、整船批量粮油,需经省粮食局审批,并办理有关运输手续。
(七)经省政府批准,公安、工商、粮食部门在省间毗邻地区设检查站,对出省粮油进行检查。省内县市之间严禁设卡,保证省内粮油正常流通。
(八)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扰乱市场的行为,要严加惩处,对举报有功者要给予奖励。
九、关于质量监督
(一)为了确保粮油供应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技术监督部门和粮食部门要对市场销售的粮油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凡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卫生标准的粮油一律不准进入市场。对违反国家质量标准或卫生标准的要责令终止销售,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