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食油收购计划要保证省内城镇供应的最低需要,由粮食部门逐级下达到收购单位,并力争多购。
(四)国家下达的专储粮油收购任务,是国家指令性计划,承担任务的单位要保证完成。
(五)粮食定购任务不准挂空,由当地政府每年在春耕前向农户、农场和其它生产单位发出通知书,注明数量、品种、价格,坚持收实物,年终逐级结帐。
(六)粮食部门在收购中要开展优质服务,坚持国家质量标准,认真执行价格政策,不准抬级抬价和压级压价。以县(市)为单位完成定购任务后,放开粮食市场,允许其他有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参与粮食经营。
(七)交售和收购的粮食、油料(脂),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掺杂使假。
(八)定购粮食的粮权在省,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擅自动用定购粮粮源或减免定购任务。确因受重灾不能完成定购任务的,要由当地政府上报,经省农业、粮食等部门核实后,报省政府审批。
六、关于粮油销售
(一)国家粮食部门要保证城镇居民、军供、大中专学生、库区灾区群众的基本口粮需要,在定购粮源内按规定的价格保证供应。
(二)各级政府要支持粮食部门对现有国营粮店按照“保留骨干,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形成体系”的原则进行调整改造。确保供应的具体方式由市、县粮食局确定。
(三)地方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承担平抑粮价、稳定市场销售粮油所发生的亏损,由当地政府负责。
(四)为了丰富城乡人民生活,活跃市场,粮食部门要积极组织优质粮油,增加花色品种,价格随行就市,以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要。
七、关于市场建设
(一)市场建设是市场管理的基础,各级粮食部门要切实抓好以省粮食批发市场为龙头,经济区域性分市场为纽带,主产区、主销区的县(市)批发交易市场为骨干,初级市场为基础的市场体系建设。县(市)批发交易市场可在县中心粮库挂批发交易市场的牌子,把县粮库办成当地粮食现货批发交易中心。各级粮油批发市场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规范化管理为标准,运用市场机制,实行公正、公平、公开、有序的交易原则。凡在批发市场内成交的粮食,省在调运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二)初级市场是省粮油市场体系的基础,直接面向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县以下较大集镇和群众有交易习惯的集散地,可以当地粮库为依托,建设粮食初级市场,做到有摊位、有天棚、有代储仓库及其它配套服务设施,坚持常年开放,对手成交,自由买卖,管理有序,为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提供规范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