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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粮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宣布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北省粮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1994〕160号 
 1994年11月17日)


  现将《湖北省粮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湖北省粮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一、粮食是具有战略意义的特殊商品。为了管好搞活省内粮油市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持粮油市场和价格的基本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粮油,是指稻谷、大米、小麦、面粉、玉米及油菜籽、菜籽油。本办法所称的粮油主管部门是指湖北省粮食局和各地、市、州、县(市、区)粮食局。
  三、凡在本省从事粮油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粮油生产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四、关于总量平衡
  (一)粮油总量平衡由各级政府负责,省粮食局和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具体做好当地粮油的总量平衡、品种平衡、地区平衡。
  (二)总量平衡计划确定以后,各级粮食主管部门都要严格执行,确保当地市场粮油供应。属省内产销区余缺调剂平衡的部分,由各级粮食局按季组织进入批发市场成交,产销双方签订省内平衡合同,分月实施。
  (三)在保持省内总量平衡的前提下,有多余粮油的地方,允许有计划的外销。
  五、关于粮油收购
  (一)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保证总量平衡的基础,是各级政府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共同责任,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定购任务必须逐级落实到农户、农场和其它生产单位,保证坚决完成。
  (二)国营粮食部门是国家掌握粮源进行宏观调控的主渠道,在保证完成定购任务的同时,要积极参与市场收购,力争掌握社会商品粮源的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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