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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加强现金和物价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8日)停止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
 加强现金和物价管理的通知
 (鄂政发〔1994〕159号 
 1994年11月14日)


  今年下半年以来,我省和全国一样,消费基金增长过猛,现金投放明显过快,物价涨幅居高不下。这种状况如不采取有力措施迅速予以扭转,将严重干扰财政金融秩序,影响当前的市场物价稳定,乃至影响社会稳定。根据11月10日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明电〔1994〕25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切实加强现金管理,加强物价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11月10日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来抓,紧急行动起来,采取坚决措施,实行专员、市长、州长、县长和部门领导负责制,确保政令畅通,并作为全年经济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使中央的各项要求和措施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消费基金增长过猛、现金投放过快、物价涨幅过高的势头抑制住,从而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二、严格控制工资总量,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做好工资发放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发〔1994〕6号、国发〔1985〕115号、国发〔1989〕31号、国办发〔1993〕69号文件精神,加强工资的总量控制和基金管理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工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审批的方案执行,加强资金调度,保证工改四个基本部分工资全额兑现;凡超范围、超标准的,必须坚决纠正。企业工资,凡实行工效挂钩的,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基数和比例执行;未实行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计划下达的指标。机关事业单位和实行工资基金计划管理的企业的各项工资性支出,必须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通过银行支取或转帐,不得以其他手段套取或坐支。各级劳动、财税、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保证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
  三、切实加强现金管理,严格结算纪律,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坚持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帐户,一切现金只能在基本帐户支取,严禁编造假用途套取银行现金,严禁发行、购买和使用代币购物券。各级银行要严格履行工资基金管理和现金管理的职责,加强柜台监督,对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的不得支付现金,对差旅费等必需的大额现金支取要执行大额提现申报、审批制度,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多头开户提供任何方便,更不得为了拉客户、拉存款而放松现金和工资基金管理。各级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现金计划管理和监控,合理公布地区间、专业银行间的现金计划,对未经批准突破现金投放计划的地区和单位,要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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