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
盐矿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1994〕149号
1994年10月31日)
现将《湖北省盐矿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盐矿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我省盐矿资源,加强盐矿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勘查、开采盐矿资源(包括岩盐、卤水和芒硝),均应遵守本办法。
盐矿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盐矿资源勘查、开采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地)、县矿管机构,主管本辖区内盐矿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含矿管机构,下同)进行盐矿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勘查盐矿资源,须由具备地质勘查资格的勘查单位,凭批准的地质勘查计划或者承包合同等有关文件,及以座标标定的勘查工作区范围图,到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勘查单位开展工作前,必须到勘查区所在县(含县级市,下同)矿管机构登记备案。
盐矿资源的勘查应当遵循综合勘查的原则,其勘查的深度,应当控制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可供开采的最深工业盐层。凡不符合这一要求的,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期查登记手续,不批准勘查报告。
第五条 开采盐矿,必须依法领取采矿许可证。未取得采矿权的,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第六条 开采盐矿,应先设计。采区设计须由采盐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采区设计须报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查采区设计时,对盐业资源的合理开采利用部分,应征得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