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湖北省口岸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4年11月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贾志杰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
湖北省口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口岸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交流和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口岸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一类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国籍船舶、飞机、车辆等交通工具开放的,以及只允许我国籍船舶、飞机、车辆出入国(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二类口岸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依靠其他口岸派人前往办理出入境查验手续的装卸点、起运点和交货点。
口岸单位是指与口岸工作有关的海关、港监、边防检查、卫生检疫、动物植物检疫、商品检验、船舶检验(上述单位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查验单位)和货主、涉外运输单位、银行、保险、涉外物资供应单位、医疗、海员俱乐部以及公证鉴定等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是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口岸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水运、陆运、空运口岸工作的管理、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根据本省实际,就口岸管理的重大问题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口岸开放、口岸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按国家关于口岸开放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负责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的调查、论证及报批工作,并负责落实有关具体事宜;
(四)督促检查全省口岸规划、建设、扩建增编配套工作的实施;
(五)负责全省口岸运输计划的协调工作;
(六)组织口岸的集疏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