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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湖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4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贾志杰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八日

             湖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殡葬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做好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群众破旧俗树新风,积极贯彻执行殡葬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群众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火葬和土葬管理

  第五条 因地制宜地划定火葬区与土葬改革区。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划为火葬区;其他地区划为土葬改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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