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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告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公告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下同),均须依法申办用地登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为此决定,自1995年3月1日起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特公告如下:
  一、登记地点:
  1、中央、部队在京单位及市属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利用国有土地的,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申办用地登记。
  2、中央、部队在京单位及市属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利用集体土地的,到市土地管理局申办用地登记。
  3、区、县属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利用国有土地的,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办用地登记。
  4、区、县属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利用集体土地的,到区、县土地管理局申办用地登记。
  5、在本市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与外商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依土地使用权性质,分别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或区、县土地管理局申办用地登记。
  6、中央、部队在京单位及市属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区、县属企业共同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其用地登记按认缴出资额大的中方单位归属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到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或市、区、县土地管理局申办用地登记。
  7、外商投资企业有两处以上办公或生产用地在不同区、县的,须分别到办公、生产用地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或土地管理局申办用地登记。
  二、本公告发布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间为1995年3月1日至1995年4月30日。本公告发布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办用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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