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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
 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5年7月2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消除封建迷信、愚昧落后现象,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采取的重大战略措施。现结合北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认真学习《意见》精神,从战略的高度认识加强科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紧、抓好我市的科普工作。
  二、市委、市政府将建立由一名副市长主抓,市科委牵头,市科委、市科协等20个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和批准全市科普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协调全市性科普活动。各区、县也要相应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加强对本地区科普工作的领导,使全市逐步形成科普管理网络。要继续发挥市科协及其他群众团体、学术组织在科普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
  三、科普工作要面向全市人民,主要对象是青少年、农村干部群众和各级领导干部。当前要从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的教育普及三个方面推进科普工作。市科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制定我市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并将其纳入我市“九五”计划。各区、县政府也都要组织制定本地区的科普规划。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有关规定,制定北京市科普工作的地方法规或实施细则,使我市的科普工作尽快步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五、为保证各项重大科普活动的开展,市政府将增加科普资金投入,重点建设和改造一批科普设施和青少年科普活动场所,科普设施的建设将统一纳入全市的建设规划中。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加强科普工作的具体措施,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普资金和科普设施。现有的科普设施一定要用于开展科普工作,不准挪作他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海外友人积极赞助我市的科普事业,兴办为社会服务的科普公益设施。
  六、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科普宣传。各新闻、出版、音像制作等部门,要增加科普宣传的内容,提高科普宣传的质量。本市主要报纸有条件的要开设科技专版,北京电台、电视台要更多地开设科技栏目,使其成为科普宣传的主要渠道。主要街道、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恢复或增设科普画廊,各学校和企事业单位都应因地制宜地设有科普园地,在全市形成“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社会风尚。同时,要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的管理,禁止涉及封建迷信或尚无定论、有违科学原则的猎奇报导和不良生活方式的宣传。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清理、整顿、取缔非法封建迷信活动场所。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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