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的证据涉及到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者因证据保全可能会给被申请人带来经济损失的,申请人应提供担保。
法院采取查封的方式保全软件证据的,应当立即封存。
7、当事人之间交换的有关软件证据,应由法院复制或者在审判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并交给对方当事人。
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并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
2、原告作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或港、澳、台居民和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没有财产的,经被告申请,法院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令原告提交一笔款项或提出担保,以保证对因其诉讼可能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和被告其他必要的支出的赔偿。
3、当事人要求法院命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害或者制止某项行为的,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责任,不停止侵权行为会造成更大损失的,并已经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
97、
98条的规定慎重作出裁定先予执行,但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四、鉴定
可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技术合同纠纷鉴定规则(试行)》进行。
五、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之一或者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或者港、澳、台的居民、企业和组织的,可以建议当事人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
2、可以建议当事人委托具有计算机软件专业知识的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
六、侵权认定方法
1、对于原告关于被告的软件是原告软件复制品的指挥,被告予以承认的,不需对双方的软件再做勘验、演示或鉴定。
2、使用他人软件部分构成被使用软件的必要部分、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构成侵权。
七、关于赔偿
(一)侵权软件著作权的损害赔偿,应依照
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应与被侵权人的损失范围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