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文化市场监督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代表同级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对文化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三)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四)建立文化经营单位市场行为档案,对其进行日常考核;
(五)具体执行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文化经营场所执行公务,必须两人以上并持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遵守本条例,守法经营者;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文化市场管理、为群众文化生活服务方面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检举、揭发、查处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未申请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或非法所得10倍以内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物价、税务、版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经营或变相参与文化经营活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经营者的经营业执照,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没收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可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或非法所得10倍以内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