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文化经营者除须依法交纳税费和管理费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其摊派、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尊严、民族团结的文化经营活动;
  (二)不得走私、制作、复制、贩卖、出租和传播内容反动、淫秽或封建迷信的出版物和物品;
  (三)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或容留他人进行赌博活动;
  (四)不得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设立封闭式包厢;
  (五)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进行陪舞、陪酒、陪座等各种陪侍活动;
  (六)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厅;
  (七)不得在一切场所开办营业性有奖或带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机活动,不得在中小学校门前200米半径以内经营台球和电子游戏项目,不得在非节假日向中小学生开放营业性台球室和电子游戏室;
  (八)不得经营未经国家允许进入市场的文物;
  (九)不得经营非法出版、复制、进口的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非法制作的电视节目制品和对外销内部图书、报刊、资料;
  (十)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
  (十一)不得利用文化经营项目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注重职业道德,遵守治安、工商、卫生、物价、税收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接受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物价、税务和版权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文化市场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文化市场监督检查机构,配备专兼职监督检查人员,负责所辖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