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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费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七条 (申办者)
  单独举办消费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即为申办者。
  共同举办消费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以协议方式明确一个举办者为申办者。
  第八条 (审核权限)
  举办消费品展销会,由举办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登记。
  举办消费品展销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登记:
  (一)本市或者外省市省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本市举办的;
  (二)本市有关单位和部门申请去外省市举办的;
  (三)以上海市名义举办的。
  第九条 (申办手续)
  申办者应当在消费品展销会举办日三十天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举办消费品展销会的登记申请书;
  (二)场地使用证明;
  (三)消费品展销会组织方案。
  申办者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共同举办消费品展销会的,应提交共同举办的协议书。举办属于大型活动的消费品展销会,需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第十条 (审核和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十天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发出是否核准登记的书面通知;对不予核准登记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对审核同意去外省市举办消费品展销会的,应发给同意外出举办消费品展销会的证明书。
  核准登记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消费品展销会名称;
  (二)举办者名称;
  (三)举办地点;
  (四)起止时间;
  (五)经营商品的范围。
  第十一条 (变更审核)
  消费品展销会名称、举办者名称、举办地点、起止时间和经营商品的范围发生变更时,举办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十天内对变更申请作出审核决定,并发出是否核准变更登记的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举办者职责)
  举办者负责消费品展销会的组织管理,并应对经营者的参会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参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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