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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费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产品准产证管理办法>等11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4日)废止

上海市消费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消费品展销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举办的消费品展销会以及本市有关单位和部门去外省市举办的消费品展销会。
  下列消费品展销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一)经营者在自己的经营场所或者分支机构举办的经营范围内的消费品展销活动;
  (二)经营者为销售自己的产品在一个或者多个商业销售场所举办的消费品展销活动;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消费品展销活动;
  (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国际性消费品展销活动。
  第三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消费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举办者组织、有多个或者众多经营者参加的、在指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集中进行消费品零售的经营活动,包括博览会、庙会、街市及招商办节中的消费品零售活动。
  第四条 (登记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消费品展销会的登记管理部门。
  第五条 (申办资格)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及机关法人,可以申办消费品展销会。
  第六条 (申办条件)
  申办消费品展销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二)有与消费品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必要的组织、管理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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