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修正案》(发布日期:2001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18日)修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6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6月8日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1995年6月8日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继续教育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增新、扩展、加深与能力提高的继续教育。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制度被聘任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面向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新水平,与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相结合,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教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晋职的培训;进行培养专业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训。
第五条 继续教育可以采取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交流、考察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