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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执业条例[失效]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机构。
  设立律师事务所,可以以事业法人、合伙、个人开业等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地级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
  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跨地区设立分所,须经分所所在地的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经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由批准机关所在地的律师协会登记后开业。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录用、聘用、辞退律师及辅助工作人员,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管理形式及财产管理分配办法,设立内部基金和处理所内其他重大事项。
  律师事务所应当为本所的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年检登录,由原登记的律师协会办理。经年检合格的在指定的报纸上通告登录。年检未通过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不得开业。
  第十一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执业律师办理以下业务:
  (一)接受聘请,担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
  (二)担任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三)担任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或者调解、仲裁、行政复议事件当事人的代理人;
  (四)担任申诉代理人;
  (五)代理房屋买卖、抵押、租赁以及土地转让、出让、抵押等法律事务;
  (六)代理税务、金融或者非金融机构的信贷、银行按揭、投资、监督基金运作等法律事务;
  (七)代理各种投资、贸易、知识产权、海商、海事以及其他民事商事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八)依照规定代理企业、公司股份制改建、扩建、股权转让、股票发行、上市以及证券等法律事务;
  (九)依照有关规定接受委托担任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实的见证人;
  (十)代写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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