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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各级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把房改归集起来的住房资金充分有效地用于住房建设,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当前,重点是按照省政府颁发的《广东省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粤府[1994]106号),认真抓好解困房的建设,切实解决好危房户、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二)解困房成片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解困房的建设用地应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有关部门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部门要在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各级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解困房建设的计划和“九五”规划,并做好建设的组织协调、出售和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解困房建设的实施工作。
  五、做好原有售房政策同本实施意见的衔接
  (一)凡1993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购买的公有住房,维持原“出售的增值部分,二成归原产权单位,八成归个人所有”的规定,但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购房当年的成本价(成本价构成按本实施意见)补交房价款及利息后,享受按成本价购买的产权。对1994年1月1日至本实施意见发布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预交购房款),一律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售房政策执行。
  (二)按省政府粤府[1988]148号文件规定,确定的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最低限价一律停止执行。
  (三)要认真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要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住房公积金。
  六、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全面推进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一)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住房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性以及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并赋予相应的职权。做到有计划地进行干部培训,建立一支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过硬、作风扎实的稳定的干部队伍,切实担负起住房制度改革的重任。
  (三)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各市的房改方案须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县(市)的房改方案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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