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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1995]4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已于1994年10月13日翻印下发,现将我省贯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向省房改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五日

     广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意见实施意见

  自1988年9月省政府颁布《广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以来,各地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行了住房制度改革。目前,全省已有20个地级以上市,65个县(市)进行了住房制度改革,为下一步住房改革积累经验,奠定了基础。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为了筹集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交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交纳、管理、使用规范。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市(县),要在今年内建立。
  (二)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逐月交纳,单位提供和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单位交纳住房公积金的来源。企业从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首先要在原有住房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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