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合伙经营条例>、<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11日)废止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2号)
《广东省合伙经营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5年5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6月3日
广东省合伙经营条例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护合伙、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形式。
合伙字号不得使用“公司”字样。
第三条 合伙应当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依法订立,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合伙的字号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出资数额和出资方式;
(五)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财务与会计制度;
(七)利润分配和债务承担;
(八)经营期限;
(九)入伙与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