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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失效]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及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应当自接到报送的录用表及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应当将录用审批情况报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从省外录用的公务员,其配偶安置及子女随迁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试用期的管理。

  第六十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第六十一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用人部门应当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六十四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中止其试用期并取消其录用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的;
  (三)隐瞒病史,疾病复发经医院确认一年内无法痊愈的。
  第六十五条 用人部门对取消录用资格的人员,应当立即终止各种工资待遇,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取消录用资格的,应当按审批权限报送相应的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第十章 监督与处理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在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中应当接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录用主管机关或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录用手续或宣布录用无效:
  (一)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录用公务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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