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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失效]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笔试的监考、阅卷及阅卷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阅卷结束后,专人拆封试卷,由3人一组同时进行登记分数工作。
  第三十五条 笔试入围分数线,由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笔试总体水平和录取公务员的比例确定。
  第三十六条 笔试成绩及名次应当张榜公布。参加面试人员由用人单位通知参加面试。
  第三十七条 应试者对其成绩有疑问的,应允许查分。对确因机器失灵、阅卷、登分、统分、漏评造成应试者成绩失真的,应当由人事部门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人数与参加面试人数的比例:录用人数10人以上的为1:2,录用人数9人以下的为1:3。
  面试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面试考官和用人单位的负责人组成的面试小组负责。面试小组由5-7名成员组成,另设一名记录员。
  面试应当聘请同级监察部门1-2名人员担任监督员。
  第三十九条 面试应当包括基本素质、一般能力、专业技能等内容。
  第四十条 面试题本的通用部分由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确定,专业部分由用人单位确定。
  第四十一条 面试评分应当根据事先确定的评分标准采取体操打分法。面试评分结束时,面试小组应当对应试者进行综合评定,写出综合评语。面试小组成员及监督员应当在综合评语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综合成绩=α·笔试成绩+β·面试成绩(系数α、β由人事部门在考试前确定)。

第六章 体检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根据应试者笔试和面试的综合成绩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被确定为参加体检的人员应当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第四十四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海南省国家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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