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应当在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60日前发布本年度本行政辖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公务员录用公告。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时间、地点、报名办法;
(二)招考职位、职数;
(三)考试范围、报考资格;
(四)其他需公告的内容。
第十七条 录用公告应当在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并可以同时采用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章 报考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凡符合《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
十四条规定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六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具有报考资格:
(一)报考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科员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报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办事员和乡级人民政府公务员的,应当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前,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印制考试大纲、职位介绍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工作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时应当审核报考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的标准、办法及审查结果应当向报考者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具有报考国家公务员的资格: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