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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收缴建设标准定额经费若干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9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已经1995年5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阮崇武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
            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保障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并注重能力与实绩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 少数民族自治县、自治乡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合格条件下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国家行政机关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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