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及单位职工住宅楼均应当在当地邮电通信部门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登记注册费。邮电通信部门应当在用户缴纳登记注册费后的30日内开通邮件投递业务。
第五章 通信设施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通信线路必须确保安全畅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通信设施安全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保护通信设施的宣传教育,组织通信设施所在地的乡镇、村或街道建立保护通信设施的责任制度。
通信设施遭受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破坏、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协助保护和抢修。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毁坏信箱(筒)、公用电话亭、信报箱、报刊亭、电话交接箱或向其投掷杂物;
(二)在电杆、拉线、塔架、标石、帮桩等通信设施上拴牲畜、搭挂物品;
(三)在距电杆、拉线、塔架3米内挖沙取土,在架空线路两侧各2米或天线区域周围2米内的地面上建房搭棚;
(四)在埋设的地下电缆两侧各1米范围内建房搭棚,各3米范围内挖沙取土,设置粪便设施,堆放和倾倒腐蚀性废液或者废渣;
(五)毁坏电杆、拉线、天线、馈线、塔架、标石、帮桩及增音机、微波站、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台(站)、移动通信基站;
(六)在设有过河(海)电缆标志的水域内挖沙、爆破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七)在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两侧(市区外各2米,市区内各0.75米范围内)植树;
(八)在危及通信设施安全范围内烧荒、烧窑、爆破、堆放巨重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九)盗窃、破坏通信设施;
(十)其他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影响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必须事先征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或承担相应费用后方可施行:
(一)因建设需要迁移、拆除邮电通信设施或改变通信方式的;
(二)新建或改建道路、铁路、桥梁、隧道、房屋、农田水利工程以及敷设管道、疏浚河道的;
(三)架设输电、广播线路,设置电力、广播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