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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一)授权管理国有资产价值总额;
  (二)被授权管理国有资产所在企业的名称、住所;
  (三)授权管理目标及考核方式;
  (四)授权方、被授权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授权管理的报酬或奖励;
  (六)授权期限;
  (七)被授权方达不到授权管理的目标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授权管理终止后授权管理资产的返还和验收。
  授权资产管理责任书格式范本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被授权方不同性质分类,统一印制,供责任书双方参考使用。
  第三十五条 被授权机构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定期报告被授权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提交被授权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的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
  第三十六条 当不宜委托运营或尚未委托运营的情形消失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将被授权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交由委托运营机构进行运营。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和收益使用

  第三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凭借其产权取得的收益。
  第三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包括:
  (一)被委托运营的企业国有资产按合同上缴的委托收益;
  (二)被授权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按核定上缴的资产经营收益;
  (三)受托企业、被授权企业以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国有资产按核定上缴的资产经营收益;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权收益;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收入(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收入);
  (六)有关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七)其他按法律、法规、规章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和收益使用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编制,经本级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不得作为消费基金支出。
  第四十条 受托方和被授权机构必须按委托合同或者授权管理责任书的规定缴交企业国有资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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