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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不宜采取委托方式运营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公益性企业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暂时不宜委托的其他企业国有资产。
  尚未采取委托方式运营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不属前款情形,应当采取委托方式运营,但暂时未被市场接受实现委托的企业国有资产。
  尚未采取委托方式运营的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期限届满时仍需授权管理的,可以视情况续签授权资产管理责任书,或者另外选择其他机构。
  第二十九条 非公司制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和尚未采取委托方式运营的公司的国有资产,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一家或数家经营效益好、管理水平高的国有资产占控制地位的公司进行整顿和重组。在整顿重组期间,被授权公司有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独资企业采取合并、分立、解散、产权转让等措施。
  第三十条 非公司制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被授权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法规聘任或解除企业经理(厂长)、决定其奖惩;
  (二)根据经理(厂长)的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厂长)、决定其奖惩;
  (三)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决定企业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
  (五)决定企业与境内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合资、合作经营。
  被授权管理的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申请、发行企业债、公司改制、境外投资、产权转让以及重要资产的抵押或有偿转让,被授权机构应当事先向授权方报告,取得授权方同意。授权方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授权方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被授权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被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的任用,应当按照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管理的,被授权机构代表授权方依照公司法定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其权利限制以及报告和答复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管理,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被授权机构订立授权资产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授权资产管理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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