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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公司中的国有股份,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和国有企业的自主投资,与其他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委托方式运营或授权方式管理。
  经营业绩好的大中型公司,可以直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委托授权管理该公司的国有资产。
  受托企业、被授权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由有管理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
  第八条 小型国有企业以及其他适宜产权转让的企业国有资产,可按照海南省的有关规定进行部分产权或整体产权转让,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第九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汇总和整理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经营信息,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三)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确认等基础工作;
  (四)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体系,考核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和经营状况;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
  (六)委托有关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运营;
  (七)授权有关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八)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批被委托运营和被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所在企业的合半、分立、解散、破产申请、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境外投资、公司改制(或变更组织形式)、增减注册资本、产权转让以及重要资产的抵押或有偿转让;
  (九)收缴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编制国有资产的收益和收益使用计划;
  (十)监督受托方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和被授权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一)处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除前条职责外,还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草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规章;
  (二)负责全省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颁发评估资格证书,审查限额以上的评估立项并负责确认评估结果,管理全省资产评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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