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1995]3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颁布后,各市人民政府做了大量工作,陆续制定了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对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从1995年起,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和颁布。
  一、各市(地级市,下同)最低工资标准划分为五类:一类为每月320元;二类每月280元;三类为每月250元;四类为每月220元;五类为每月19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折算。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上述标准中选择一个适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施行。个别地区性经济差异较大的市,可多选一个标准,但一个市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标准。
  二、各市人民政府选择的最低工资标准须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劳动厅。
  三、深圳市和珠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