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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的修改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5]4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或委托省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确定、调整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种类,并予以公布。
  各市(地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可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种类,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公布制止牟取暴利的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并报省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组织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牟取暴利案件由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调查与处理。
  工商、计量等有关监督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牟取暴利案件。
  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禁止采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或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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