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1994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
 1995年5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
 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和规章制定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规章的权限和主管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制定在本市范围内适用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章。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是本市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制定规章的规划和计划,审查规章草案以及规章制定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的法制工作部门应按分工,做好规章草案的组织起草、核稿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第三条 (制定规章的原则和范围)
  制定规章应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坚持与改革决策相结合,坚持从本市的实际出发,坚持民主性、科学性。
  市政府制定规章的范围是:
  (一)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认为应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市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规章。
  第四条 (规章的名称)
  市政府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规章,称“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或“规定”、“办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