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二)经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三)上学、工作流动或依法辞职的;
(四)经职代会(职工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认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
《劳动法》和本办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除
《劳动法》第
二十五条、第
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除
《劳动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以外,应按照
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赔偿办法和赔偿数量。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因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必须按照劳动部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规定》办理,并按
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当按照
《劳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