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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新进人本单位的劳动者,可根据岗位特点和本人情况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受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签订。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时应有书面委托书;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已经修改。
  第十八条 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应确定合同续订、变更或终止的意向,与劳动者协商,并在期满前十日内办完手续。逾期
而劳动者要求续订合同的,应续订合同。
  第十九条 除《劳动法》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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