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金融、税务、海关、电力、供水、邮电、交通等部门要根据《
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贯彻实施办法,支持外商投资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和办公用地仍执行《
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01号)。
三、热情接受咨询和受理投诉。各级外资主管部门应热情为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者解答吸收外资的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依法受理中外投资者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投诉。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受理全省跨地区投诉或重大投诉,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受理投诉机构名称、受诉范围、受诉电话。各地州市和各有关部门也要指定专门机构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者的咨询和受理投诉。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未在企业兼任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得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各地要严格按照劳动部、人事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用人的规定,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要事前征求批准发证外资主管部门的意见。未经董事会同意,任何一方合营者或其他管理部门都无权解聘、辞退外商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坚决制止“三乱”,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外,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停工(停业)处罚或进行任何检查,均应事先征求同级外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街道基层组织应严格执行湘政办发[1992]25号文件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钱物,不得占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免税车辆指标购车,已占用的要坚决清退;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发[1990]62号文件规定的配车标准购买的轿车免缴控购调节基金。
六、建立合同(章程)执行情况年检制度。各级外资主管部门要对已批准成立1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检查内容主要是是否按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投入资金等情况。年检由原审批机关本着方便企业、协调好各方面关系的原则进行。对那些未按合同(章程)规定期限缴资的投资者,要及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发出限期缴资通知;对那些资金长期不能到位、名存实亡的企业应予以撤销;对外商出资比例长期达不到25%的企业要暂停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