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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一)无评价、设计资质,承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计工作的;
  (二)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建设项目设计的;
  (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保护设计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由环保部门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投资资金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保部门批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5万元的罚款,报上一级环保部门批准。
  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可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各级环保部门按其审批管理权限进行罚没处罚。罚没处罚必须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
  第三十条 当事人被处罚后,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环保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未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或者未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视同申报被同意,并承担审核同意的责任。
  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单位提供虚假环境现状监测数据或者污染源监测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主要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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