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9日)修改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四川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已于1995年4月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肖秧
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
四川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外生育费管理,有效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根据《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以下统称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计划外生育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征收,县(市、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实施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章 征收使用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对象为农村村民、城市居民或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协助征收;征收对象为城镇个体工商业者或流动人口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用工单位协助征收。
第六条 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标准,按照
《条例》第
三十五条、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