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9日)修改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四川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已于1995年4月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肖秧
                          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

            四川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外生育费管理,有效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以下统称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计划外生育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征收,县(市、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实施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章 征收使用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对象为农村村民、城市居民或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协助征收;征收对象为城镇个体工商业者或流动人口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用工单位协助征收。
  第六条 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条例》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免。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